三 中国历史哲学的精神根据以及实体建构
当然,吴稼祥的“公天下”精神根据是当下中国的天下治理,他不过是运用西周“公天下”的秩序原理罢了。也如高全喜所言:“在权力治理的国家形态下,周朝兴起之后的‘家天下’为什么不同于郡县制的‘家天下’,为什么是周的‘家天下’有‘公’的道理,秦为什么会如此之快地土崩瓦解,而汉朝又如何通过‘龙’这样一个象征符号,建立起一个大致延续到晚清的‘龙天下’的一家一姓之帝制。我认为,这是《公天下》一书中非常突出的一个亮点。”以及“我们看到,《公天下》这部著作的开篇,以及结局,已经展示了这个世界政治之道的图景。他所讨论的中国四千年政治制度,说穿了不过是人类政治的一个局部,四千年的悖论在于其自我封闭,没有与西方乃至世界历史建立起一种休戚与共的关系。当然,这怨不得古人,我们的先人没有这样的物质条件。当今的信息社会,使得未来的超大共同体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中国政治文明自身解决不了的难题,可以在融入世界的历史潮流之中获得解决。” [1]然而,事情可能不是如此简单明了,无论是哪种“家天下”或者所谓“龙天下”,“打天下”与“坐天下”的问题我们至今无法解决,即便是“融入世界的历史潮流之中”也不见得就可“获得解决”,晚清以降的“宪政”与“革命”双重激进话语至今仍甚嚣尘上,就连达致起码的共识都难。
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公天下”的公共性究竟在哪?如果这个“公天下”在古代中国还是当下中国基本缺乏的都是公共性,这个理论又该当如何发动,是否可以因为“当今的信息社会”,就必然“使得未来的超大共同体成为可能”?吴稼祥与赵汀阳不约而同的根据是“王畿之地”和“五服”制度,“这个‘服’在古代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服从,对大禹的统治表示服从;第二个是服务,要完成对中央政府的服务。完成这两种功能的区域划分是不一样的,王畿外围,以五百里为一区划,首先是大禹完成大概在河南一带,一开始在河南安徽一带,完成500里是甸服(内圈,王畿之地);之外500里是卫服;再500里是侯服;再500里是绥服(“绥”是保持中原地区、中原天下的王国和其它少数民族的关系);最外的500里是荒服(全部都是游牧民族,对他们的治理是可有可无的状况)。设计概念的半径是2500里,直径是50000里。”[2]也许这个大禹时代的“封建关系”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转换成为“阶级关系”,如果不能转换“贵族阶层”之间由亲到疏的亲戚关系,又如何反映统治与被统治的立体关系,也即为什么被统治者要“服从”而且要“服务”?当然吴稼祥特别清楚,“血缘权威”之靠不住与“龙袍权威”之过时[3],一如威加海内的“朝贡关系”,一经“条约关系”冲击,主权意识觉醒立马土崩瓦解。
而这,原来也是牟宗三有关“公天下”论述让人感到最可疑之处,尽管牟氏的理性化主张以及哲学努力的方向都相当正确。由于对中国社会的性质以及转型缺乏深入关照,光是强调在传统中国的“综合的尽理之精神”基础上补充“分解的尽理之精神”似乎就万事大吉了,其所谓的客观精神就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比如:“是故中国以前是一文化单位,不是一国家单位,它是一天下观念;而政治方面则只有吏治而无政治(因政道无办法故);而法律则只是维持五伦之工具、赏罚之媒介,其本身无独立之意义。是以国家、政治、法律皆未以架构形态而出现,而自理上言之,君相实可越过这一套而直接自其德或道以化行天下,是即表示亦可不需要国家、政治、法律这些架构而可安稳天下也。此即是‘神治境界’,因为就西方说,上帝治理宇宙即不需通过一些架构作媒介,他的法律是自然律。在中国,五伦就是人间的自然律,这与权利义务的订定以及对于权力安排的订定根本不同,这一些意义的法律皆随政道而来。”[4]既然如此,却念兹在兹于“可变”与“不可变”者,如其引用《礼记·丧服小记篇》“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和引用《大传篇》“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別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于民变革者也。”并发挥道:“其可得而变革者,乃是表示受命或时代变更时之政治上的事,此是属于第二层者;其不可得而变革者,乃是生活实体上之人道,此是属于基层或实体层面,故曰‘实体性的律则’……而第二层政治上的事,则有可变革者,亦有不可变革者。此不可变革者,即吾前章就‘得天下’方面所说之‘公天下’之最高原则,以及就‘治天下’方面所说之‘让开散开,物各付物’之最高精神与‘就个体而顺成’之最高原则。”[5]也便是在这里牟氏遭遇到了最大的悖论:既然实体性律则是不可变革者,不仅“公天下”原则仍然要遇到极大障碍,而且“就个体之顺成”的所谓“治天下”原则实现更是不可能。究其根本,也即传统以“五伦”为基本原则的宗法社会几乎不能“随政道而来”自然演变成为法治社会。其次,以“五伦”为基本原则的宗法社会是个“笼统社会”的综合概念,并非是个以个人自由为基本原则的法治社会乃是个“立体社会”的具体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