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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义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系列研究项目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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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 作者:黄玉顺 点击: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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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意义,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关于儒家的社会正义思想的研究,如蒙培元先生、万俊人教授、郭齐勇教授、干春松教授、颜炳罡教授、陈明教授、白彤东教授、石永之副研究员等一些学者,都发表过相关论文。但总的来看,目前的相关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尤其需要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正义论"、目标明确地重建"中国古典制度伦理学"或"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并用以回应当今世界和当代社会的正义问题。

二、本课题的可行性及其前期成果

几年前曾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中国有正义论吗?"然而事实上,制度伦理问题、正义理论问题从来就是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学的基本课题,那就是关于"礼"与"义"或者"礼法"与"正义"、以及"仁义"、"义利"的思想学术传统。在中国话语中,"礼"是涵盖所有一切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范畴,而"义"就是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孔子所说的"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众所周知,儒学的基本课题就是探究"仁"、"义"、"礼"及其关系;这里,"义"是"仁"与"礼"之间的枢纽。就其对"仁"的根本地位的强调而论,儒学就是"仁学";就其对"礼"的制度规范建构的关注而论,儒学就是"礼学",也就是一种制度伦理学;就其对"义"的原则确立的重视而论,儒学则是"义学",也就是一种社会正义论。

这种作为中国正义范畴的"义",早在先秦时代就已经被荀子直接表述为"正义"了,他说:"正义而为谓之行"、""从道不从君",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等等。

为此,必须阐明一个问题:中国正义论和西方正义论之间,存在着可对应性和非等同性;汉语的"义"或"正义"和西语的"justice"之间就存在着这种可对应性和非等同性。汉语当中的与西语"justice"(正义)直接对应的词语,正是"义"或"正义",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用汉语固有的"正义"一词来翻译西语的"justice"。唯其存在着可对应性,两者之间才是可以比较的;唯其存在着非等同性,两者之间才是值得比较的。

两者之间的可对应性表现在:汉语"义"和西语"justice"一样,都具有这样的基本语义:它指一种基本的价值原则,人们就是根据这种原则来进行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的。因此,汉语学术中的"义→礼"思想结构和西语学术中的"justice principle → social system"思想结构之间是同构的。简言之,正义论、制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社会规范的建构及其制度的安排,是根据什么样的原则进行的?这个原则就是"义"或者"justice"。

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实并未提出任何正义原则。我们这样讲的根据是:他所谓"正义原则"是某种"初始契约",而我们知道,不论是初始契约还是后继契约,都是契约,即都是属于制度规范的范畴,而非制度规范赖以建立的先行原则。罗尔斯其实是把现代性的某些基本社会规范误认为是正义原则了。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除西方现代制度外,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所有制度都是不正义的。这显然是不能令人接受的结论。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只适用于某种现代生存方式,而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普适性",亦即不能解释古今中外所有一切社会制度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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