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性的语用中,当我们说“人类社会”、“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乃至宽泛意义上的“社会和谐”等时,这里的“社会”便是指谓的广义社会概念。
狭义的社会概念的分析会有些复杂。在目前较为通常的语用中,“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意义上的社会概念似乎有成为狭义社会概念的倾向。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当然也是指的某种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或群体性的人类生活、活动形态,但这里已被限定为非政府、非盈利的,某种通常是非总体性而自治的,同时又区别于传统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或以家庭为核心的亲友社群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或群体性的人类生活、活动形态。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有一个发展的历史。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城帮时代;近代则主要由黑格尔和马克思进行了详细地讨论,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所谓市民社会(那时主要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是与国家(政治国家,国家机器)相对应的人类生活部分,包括了被认为是私人领域的市场,亦包括了被认为是自然形态的家庭。只是到了当代,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才被强调为不仅与国家分立,也与市场分立,同时不包含家庭在内,而常被简化地称为“第三部门”的一个概念。[5]
例如,美国公民社会研究者麦克尔?爱德华兹就认为:“公民社会常常被称作‘第三部门’或‘非营利部门’,它囊括所有界于家庭和政府之间、会员身份和活动都是‘自愿的’团体、协会和网络……”[6]可是,以家庭为核心的亲友社群是人类生活的最为原始也最为初级的社会形态,实质上是任何一种社会概念的地基,而它,属于(政治)国家吗?当然不,以家庭为核心的亲友社群当然不可能属于国家机器的任何一个成份;它属于市场吗,当然不,它当然与任何企业及企业关系都不可能相提并论(尽管存在着家族企业,但那绝对是两码事)。那么,以家庭为核心的亲友社群可以独立于社会概念之外吗?无疑更没有任何这种可能。
因此,我认为,狭义的社会概念,准确地说,应当是既分立于(政治)国家,又分立于市场,然而有机地包含了亲友社群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这样一个双层结构在内的概念。
今天,当我们较粗放地称说“小政府,大社会”时,或当我们较精细地称说“国家、市场、社会分立”时,这里的“社会”概念,其实就是,也必当是狭义的社会概念。而我们也应当明确,分立于国家概念和市场概念的并非只是公民社会概念,而是包含了亲友社群与公民社会在内的狭义的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在使用时必须加以“公民”或“市民”的限定词,不能离开此限定词而使用,所以“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不可以相等于广义或狭义的任何一种“社会”概念。
总之,狭义的社会概念是一种特指的,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或群体性的人类生活、活动形态。
(二) “四分”序列的言语逻辑误区
如果我们能够同意当代语言学研究的一项成果,即认为名词可分为实体(Substance,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又译为“本体”,但我以为译为“实体”更为妥贴)名词和附属名词,二者具有很不相同的性质和意义的话,那么我们可以以此来分析以上我们提出的有关“四分说”的言语逻辑问题。